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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有要求吗(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条件)

2023-10-17 19:42 来源:涩陋网 点击:

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有要求吗(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有要求吗?答: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是指企业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板、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缴纳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包括实缴资本和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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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注册一家科技公司需要多少资金?

在北京开一家科技公司需要多少注册的资金呢?很多人在注册科技公司的时候,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许多人认为,所谓的科技公司就是高新技术的行业。但,事实并不是这样的,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是需要申请和审批,而科技公司想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也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

科技公司注册资金规定

1、以前科技公司注册资金为10万人民币,注册的资金需一次性到位,现在则依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

2、一人注册科技公司,注册资金为10万元人民币;二人或以上注册科技公司,则注册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

3、科技公司若经营产品销售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则注册资金要求为50万元人民币。

科技公司注册资金出资期限规定

1、一人(一个股东)注册科技公司,注册资金需要一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资。

2、二人或多人注册的科技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分批出资,首批注册的资金不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20%,其余注册资金可在2年内到位。

公司类型:

考虑好您准备注册什么类型的公司,公司主要从事什么,比如科技、商贸、教育公司。

注册流程:上述问题考虑好,就可以去注册公司啦,

注册流程:

第一步“核名”,需提供3-5个公司名称和股东的身份信息(复印件、照片都行)

第二步“收集其他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地址信息”,法人、股东、监事、财务负责人身份信息,注册地址的房租合同、房本复印件和住所证明。

第三部“网登”

第四步“约号”取执照。

注册时间:

城区大概3-7天就可下照,郊区15天左右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认定条件?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市科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 *** 管理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开发区办公室在人民 *** 领导和省、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的事宜。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委发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该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该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该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该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 *** 、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后,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

开发区办公室应定期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八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遍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条

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替代原由国家科委颁布的《关于高技术、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和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各省、市科委应就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原有实施细则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应依据本办法修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扶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包括除税收政策之外的各项优惠性政策。

第四条有关进口货物的关税优惠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

(二)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

(四)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五)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管小组,对进口货物进行管理。

第五条有关进出口业务的规定。

(一)经经贸部批准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技术进出口公司,以推动高新技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有关资金信贷的规定。

(一)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其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资金。

(二)银行可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排发行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向社会募集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

(三)有关部门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比较成熟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优先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八条经当地人民 *** 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所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是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水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经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并按现行进口管理办法控制进口。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控制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的新产品,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内,企业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营不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以自行定价。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

第十二条在不影响上交中央财政部分,经当地人民 *** 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高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一九九○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用于开发区的建设。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和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按车办发[1990]9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各地区、各部门在安排劳动就业的招收职工时,要优先考虑高新技术企业对大学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归国专家的需求。

第十五条经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 *** 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将定期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检查。对于其中管理不善或进展缓慢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中止其优惠政策的实行,直至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资格。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人员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人员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1、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把握科技、研发人员的比例要求。根据上述数据要求,从政策上看,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的比例为包含关系,许多专家这样认为。但在实际审查中,各专家的观点并非完全一致,有人认为不是包含关系,即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应各占当年职工人数的30%和10%。

2、企业人员配置应科学合理。企业在人员的配置与划分上,应与其学历、职位、任职时间等信息完美切合。如规定“ 科研人员要求在公司连续工作183天以上”,申请人就应提供这些人员的相关就业证明,如劳动合同、出勤记录等。

3、对科技、研发人员的资质界定,企业要有明确的表现记录。如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工资单、人力资源部存档记录等。

4、科技、研发人员,在财务系统一定有个人所得税报送记录。在实际审查中,审查人员可能会进入个税系统或通过会计凭证进行现场核对。

根据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科技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 *** 和临时聘用人员。对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的资质界定,企业要有个税申报明细、工资单、人力资源部存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