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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扫黄:现场抓获18名卖淫技师和14名嫖客,七人获刑!

2026-06-16 05:22 来源:涩陋网 点击:

四川南充扫黄:现场抓获18名卖淫技师和14名嫖客,七人获刑!

扫黄现场抓获18名卖淫技师和14名嫖客,后经查证,该团伙组织卖淫技师提供卖淫次数共计9389人次,收取嫖资8228866元,最终七人获刑。这就是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公布的,发生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的“明雅汇”足浴店卖淫案件的一审判决。

2024年8月28日,《杨先生呀》从中国法院系统获悉了本则案例,让我们一起走进这场特大卖淫团伙案件,揭开“明雅汇”足浴店那神秘的面纱,看看在金钱的诱惑下,人性能疯狂到何种地步!

七名被告人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斌,男,生于1990年12月10日,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无业,住顺庆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3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营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军,绰号“夜某”,男,生于1980年11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无业,户籍地嘉陵区安平镇依阳桥村5组,现住南充市顺庆区金果园4栋4单元。

被告人龙某林,男,生于1998年9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无业,户籍地高坪区东观镇陶家沟村3组。

被告人鲁某甲,曾用名鲁某乙,男,生于1991年9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无业,户籍地高坪区长乐镇天云寺村10组,现住高坪区沁园路20号3栋1单元。

被告人周某军,绰号“小某甲”,女,生于1988年8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挺进村3组,现住高坪区高都路三段万科二期16栋。

被告人刘某梅,绰号“彬某”,女,生于1983年2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无业,户籍地高坪区东观镇白鹤桥村4组,现住高坪区清溪街道水韵清溪小区1栋2单元。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郎某”、“小某乙”,女,生于2000年4月23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无业,户籍地南充市高坪区青居镇先进村3组,现住南充市顺庆区瑞露佳都B岸10栋1单元。

案件情况

2022年4月,冯某乙、冯某甲、邓某乙以他人的名义在南充市嘉陵区××路××号租赁门面,合伙开设南充市嘉陵区某某养生足浴店(以下简称“某甲店”),冯某乙占股80%,冯某甲、邓某乙各占股10%。

冯某乙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便组织失足女(卖淫技师)提供“半套”服务(服务流程包括泡澡搓背、全身按摩、精油乳*、口*等,直至嫖客**)从事卖淫活动,并确定收费标准(每人每次收费688元,会员价587元)和卖淫技师提成比例,且对每名卖淫技师实行编号、上下钟、收取押金、请销假制度、违规罚款等进行管理、控制。同时,冯某乙负责对某甲店进行全面管理,且招聘店长、部门经理、前台接待、会计、服务员、保洁员等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2022年9月,被告人周某甲入职某甲店,负责管理服务员、保洁员、迎宾人员,后升任为店长,负责招聘、管理卖淫技师,并协助冯某乙管理该店日常事务,每月领取工资8000元加奖金。

2022年5月,被告人贾某军入职担任仓库采购员,后升任为仓库主管,负责管理采购物资、深夜值班等工作,每月领取工资5300元加奖金。

2023年2月,被告人龙某林入职担任前厅主管,负责管理前台接待、收银、查看监控、巡查、应对检查等工作,每月领取工资5300元加奖金。

2023年2月,被告人鲁某甲入职担任服务员,后升任为后勤主管,负责管理服务员、保洁员、查看监控、巡查、应对检查等工作,每月领取工资4500元加奖金。

2022年10月,被告人周某军、刘某梅入职,负责前台接待、招揽客人、介绍服务项目、通知卖淫技师上钟等工作,每月底薪3700元加提成。

2022年5月,被告人林某甲入职担任迎宾,后负责前台接待、招揽客人、介绍服务项目、通知卖淫技师上钟等工作,每月底薪3700元加提成。

2023年9月30日,因某甲店相关人员涉嫌组织、容留卖淫活动,南充市公安局便指定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管辖本案。

当日0时许,营山县公安局民警与南充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对某甲店进行检查,发现有14名卖淫技师与14名嫖客正在进行性交易,遂将其现场挡获;随后,将19名卖淫技师、14名嫖客和被告人周某甲、贾某军、鲁某甲、周某军、刘某梅、林某甲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先后接收并扣押了某甲店的收银电脑主机、监控视频主机、考勤表、工资表、客流量动态批次表、会员一卡通、会员充值凭证、卖淫技师上钟记录等物品(见扣押清单);同时还扣押了被告人周某甲iPhone14手机1部、iPhone14plus手机1部、账本1部,被告人贾某军HONOR30Pro手机1部,被告人鲁某甲iPhone11手机1部、HUAWEIP30手机1部,被告人周某军OPPOReno75G手机1部,被告人刘某梅HONOR20Lite手机1部,被告人林某甲小米13Pro手机1部。

经四川中御会计事务所鉴定,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期间,某甲店组织卖淫技师提供卖淫次数共计9389人次,收取嫖资8228866元。经查实,被告人周某甲从中获利77100元、贾某军获利82950元、龙某林获利42275元、鲁某甲获利36302元、周某军获利139454元、刘某梅获利130208元、林某甲获利73951元。

证人杨某某、程某、郭某某、谢某、何某某、代某某、肖某某、赵某某、张某某、乔某某、于某某、王某、周某、谯某(均系卖淫技师)的证言证明:

周某甲、贾某军、龙某林、鲁某甲系明雅汇主管,周某甲负责管理卖淫技师。14名卖淫技师均在明雅汇从事“半套”卖淫服务,即给男性客人口*、手*,明雅汇规定收费688元一人次,会员价587元。14名卖淫技师均在2023年9月30日晚与嫖客进行性交易时被查获。

被告人贾某军的辩护人提出“手*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对本案手*、口*的事实应当分别认定”、被告人刘某梅的辩护人提出“手*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鉴定意见书对口交和手*的次数及盈利金额未作区分,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的辩护意见;

经查,冯某乙、邓某乙等人开设的某甲店,实质是以合法的经营形式掩盖着非法的目的,从开业之日起,就组织失足女提供“半套”服务从事卖淫活动,并单独确定收费标准,其“半套”服务流程包括泡澡搓背、全身按摩、精油乳推、手*、口*等,直至嫖客**,并非只有手*或口*流程;只要嫖客选择了该项目并付费,失足女进行了相应服务,就是卖淫嫖娼行为,无需单独对手*或口*作认定、区分。

鉴定意见书是对“半套”服务的卖淫行为次数和收费金额的统计,该鉴定结论内容客观、真实,鉴定机构资质及程序合法,应当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故被告人贾某军的辩护人、被告人刘某梅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贾某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人龙某林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四、被告人鲁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五、被告人周某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六、被告人刘某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七、被告人林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中配图来源网络,仅供配合叙事,非实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