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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宪法的特征与分类

2026-04-22 10:58 来源:涩陋网 点击:

法考:宪法的特征与分类





特征

1、国家的根本法。2、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形式分类

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

1、英国蒲莱士提出,以有无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划分;

2、1789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

英国蒲莱士提出,以有无严格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

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

制定机关为标准划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2、基本人权。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

宪法宣誓

1、宣誓主体:(1)各级人大及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

(2)一府两院一委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时间,上述人员就职时公开宣誓。

2、组织机构:(1)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组织宣誓;

(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织宣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

(4)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法、最高检和国务院(包括其工作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组织;

(5)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一府两院的宣誓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具体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宣誓仪式:(1)单独宣誓(2)集体宣誓。